【以案释法】卖自己的儿女犯法吗?

来源:bet365官方网址 发布时间:2017-08-18 点击次数: 次

 【案件回放】

 

甲某男和甲某女于2011年结婚,同年6月离婚,离婚后两人仍有来往,并于次年10月生育一子。此后,甲某男到A地打工,甲某女在B地打工并照看儿子。2013年,甲某男因欠外债产生将亲生儿子卖掉以便还债的想法。为达到目的,甲某男于当年8月在网络论坛留言,称自己家庭困难,欲将10个月大的儿子有偿送养,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乙某男据此信息与甲某男联系上,并电话协商以9.5万元达成协议。甲某男采取欺骗的方式带走儿子,交给乙某男,乙某男当场验证资料、交付9.5万元现金。甲某男将8万元还债,余款挥霍一空。甲某女报警,在警察的帮助下,甲某女将儿子接回。事后,甲某男被某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甲某男认为自己是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才想到把儿子送人的,是想替孩子找一个好的成长环境,不应被判刑。事实上,甲某男在网上公开发布有偿收养的信息,且在不认识收养方也不了解对方真实情况下,索要9.5万元高价而“送养”自己亲生儿子,应当认定其构成拐卖儿童罪。在量刑时,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甲某男虽然有悔罪表现,也得到孩子母亲的谅解,但是其出卖亲生儿子、并将出卖所得的钱财用来偿还赌债以及用来购买手机消费后全部挥霍,情节恶劣,应予严惩,一审法院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近年来,经常有犯罪分子打着“送养”的幌子实施拐卖儿童等犯罪。对此,20103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意见》同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在具体案件中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本案也提醒那些准备送养或者收养孩子的人:无论孩子是自己亲生还是别人的,孩子都不是商品,更不能借此索取高额补偿费,送养、收养儿童都必须通过正规途径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否则就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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